昨日上午,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在高邮举办“强化知识产权检察保护 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主题知识产权保护日活动,现场发布扬州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白皮书(2018-2022),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据了解,2018年至2022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232件981人,涉及的罪名主要集中于侵犯商标权犯罪及侵犯著作权犯罪,同时,呈现出涉案领域广,犯罪领域与区域产业经济存在关联,全链条、团伙化犯罪日趋明显,互联网成为犯罪主要手段等特点。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类犯罪,同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前引导预防等方式,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案例1
(资料图片)
侵权“冰墩墩”,多人获刑
2022年2月至3月,在未经著作权人“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许可的情况下,吕某某等人从他人处购买“冰墩墩”公仔内芯、钥匙扣配件、包装盒等,并通过郭某某、喻某某制作“冰墩墩”模具和亚克力外壳,后安排余某某组织人员将上述“冰墩墩”内芯、配件、包装盒等组装后进行销售,向赵某某累计销售“冰墩墩”钥匙扣3万余个,合计销售金额人民币56万元,后赵某某加价对外销售。经鉴定,上述“冰墩墩”吉祥物钥匙扣并非北京冬奥会特许商品,均系侵权盗版制品。
2022年10月,广陵区检察院以吕某某等6人犯侵犯著作权罪,赵某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公开审理,吕某某等人被一审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年缓刑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公安部等五部委联合挂牌督办的案件,检察机关组成专业化办案团队提前介入,一方面加强与公安机关、文旅局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开展追赃工作,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案例2
仿造大牌手机后盖并销售
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期间,赵某某等人经共同商议,在未获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共同经营的东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某公司),雇用罗某某等人生产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后盖配件并对外销售,他们对银某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产品推销、协调生产等进行分工。
经查,银某公司自2019年至2020年8月以来,共生产并销售假冒华为(HUAWEI)、华为荣耀(HONOR)、小米(Xiaomi)等注册商标的手机后盖配件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至案发,银某公司厂房内还有各型号待销售假冒手机后盖配件若干。
其间,姚某某等人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后盖的情况下,仍销售上述假冒手机后盖。
2020年12月,广陵区检察院以赵某某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赵某某等人被一审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3年缓刑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因案件涉及华为、小米等民族科技企业品牌,影响范围广、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关注度高,同时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全链条犯罪,检察机关在督促被告人与被侵权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的同时,还及时向品牌方发出刑事风险提示函并发出建议,获品牌方认可与感谢。
案例3
31人制售假冒“阿迪达斯”
2015年至2018年,高某某等生产商在未取得“阿迪达斯”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采用由李某某等人生产假冒“阿迪达斯”注册商标主标、吊牌、尺码标、洗标、包装袋等注册商标标识,唐某某等人负责印花,郑某某、顾某某等人负责加工的方式,擅自生产假冒“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商品,并通过微信联系、物流发货等方式,将上述假冒“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服装向周某某、刘某某等供货商销售。马某某利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销售从周某某、郭某某等人处购进的假冒“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服装。上述人员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5000余万元,公安机关查扣假冒服装达2万余件。
2020年1月,高邮市检察院以马某某等31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公开审理,马某某等31人被法院分别判处拘役3个月至有期徒刑4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该案涉案人员众多,形成了一条完整的服装生产、商标贴牌、网上销售的制假售假产业链。检察机关依法严格审查,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全链条打击制假售假犯罪,维护被害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4
自行加工生产“完美”芦荟胶
2017年3月至2019年11月,张某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许可,从他人处购进印有“完美”注册商标标识的软管315万支以及膏体、防伪标识、外包装壳等材料,自行生产和替他人加工生产假冒完美芦荟胶315万支,并销售给于某某等人,获利人民币31.5万元。
于某某等人将上述完美芦荟胶通过淘宝、拼多多等网络销售平台及微信代理的方式向扬州等地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70余万元。
2022年7月,广陵区检察院以张某某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公开审理,张某某等人被一审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3年缓刑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对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漏洞等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刑事风险提示函等方式,提醒企业缝补监管漏洞,提升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能力。通过开展多方联席会议、座谈会等形式,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引导,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案例5
小作坊傍“波司登”大牌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郭某某等人在经营或者负责个体小作坊、服装厂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波司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擅自生产、代加工带有“波司登”注册商标标识的羽绒服。
秦某某在明知郭某某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带有“波司登”注册商标标识羽绒服的情况下,提供仓库并帮助取货发货。上述4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82万余元。
2021年8月,高邮市检察院以郭某某等4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公开审理,郭某某等4人被一审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至3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主动与被害单位联系沟通,除了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外,还针对一些服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的问题制发法律风险提示函,促进企业提升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





